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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
2017-09-21

核心要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事关民族工作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政治优势,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能动地把握民族地区的发展与全国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将民族地区的发展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之中。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保持强大的政治定力,切实发挥好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作用。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源头,是扎根中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创立的最可靠也最管用的办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切实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牢牢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和集中开展脱贫攻坚的历史机遇,紧扣民生抓好就业、教育等突出问题。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切实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思想,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氛围。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依法处理民族事务,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各民族平等权利。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好干部标准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地区干部队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对事关民族工作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政治优势,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西方断言“所有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都将步苏联的后尘”。而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受住了西化、分化的考验,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新形势下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必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民族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优势。长期以来,中国各民族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共同谱写了中华民族发展的辉煌篇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就在于从民族问题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各民族无论大小、一律平等原则,真正赋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民主权利,使各民族凝结成牢不可分的命运共同体。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群众福祉,要不断加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教育,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自治区戴了某个民族的“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将民族地区的发展自觉纳入国家发展大局之中,做到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精辟地概括为“八个坚持”,旗帜鲜明地回答了事关民族工作全局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沿着这条正确道路,我国实施了覆盖71%的少数民族人口、64%的全国国土面积的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维护了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增强了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中华民族自豪感,凝聚起各民族共享尊严、共谋发展、共创美好生活的强大力量。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制度保障。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平等,准确把握民族问题的基本规律和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发挥好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作用,绵绵用力、久久为功,以强大的政治定力,坚定走好自己的道路不动摇。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党的民族理论政策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在社会总问题中的重要地位,与时俱进发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历经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最终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源头,是扎根中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创立的最可靠也最管用的办法。

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实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集中统一与区域自治、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强大的制度优势,与苏联时期的共和国联邦制有着显著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西方国家也并未给世界提供解决民族问题的“灵丹妙药”,美国社会因种族歧视和移民问题时常引发抗议、骚乱,苏格兰“独立公投”至今还在困扰着英国。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民族理论政策是符合国情且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这一重大论断,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谱写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新篇章。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切实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作出了制度性安排,通过保障行使自治权、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明确上级机关帮扶职责等,使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面貌焕然一新。据统计,从1978年到2016年,民族八省区生产总值由324亿元增加到79972亿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76.7亿元增加到7988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07元增加到29099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38元增加到9559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辉煌成就,体现了“不让一个民族掉队”的发展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

民族地区多数集边疆、贫困于一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重点和难点,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有11个在民族地区,受制于生态环境脆弱、自我发展能力薄弱等约束条件,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的目标难度较大。必须牢牢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和集中开展脱贫攻坚的历史机遇,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紧扣民生抓发展,重点解决好就业和教育以及集中连片贫困的突出问题。在加强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喊脱离实际的口号,不定好高骛远的目标,切实惠及各族群众。

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切实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这是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教训得出的深刻结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民族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加深,涌现出无数可歌可泣的团结佳话;国务院先后表彰了近8000名模范集体和个人,民族团结观念牢牢扎根于千家万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民族地区经济实力的稳步提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为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法治基础,各民族加强团结、共同发展的愿望又为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后,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不断发生深刻调整,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有所增加。必须深入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开展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思想。要不断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载体和方式,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和新兴媒体的传播优势,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做“滴灌式”宣传教育。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两种错误倾向,坚决防范和打击造谣生事、煽动民族情绪的行为,做好舆情引导和危机管控,切实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氛围。

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从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载入具有国家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经过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丰富和扩展,到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截至2016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57件,其中80余件有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97件。民族区域自治从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政策主张,变成了当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向世界生动展示了我们不忘初心、与时俱进的制度自信。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制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依法保护各民族平等权利,坚决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主义,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

八、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几代民族工作干部的忠诚奉献、务实担当。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有一支能够在艰苦复杂环境下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凝神聚力谋改革、促发展的好的干部队伍。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挚”的好干部标准,培养、选拔、使用民族地区干部,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地区干部队伍。

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维护各族群众利益、反映各族群众意志的桥梁纽带,在本民族群众中的威望较高,在关键时刻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要通过挂职锻炼、异地交流、多岗位考察等方式,对政治过硬、表现突出的佼佼者充分信任、大胆使用。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突出对党忠诚、政治过硬,无论哪个民族的干部都要牢记职责使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向巴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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