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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建议
2017-01-22

    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任务要求,在宗教工作中如何顺应时代潮流,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促进宗教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结合宗教工作实践,笔者作了一些思考。 

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 

法治思维,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按照法治的理念、角度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本质要求。作为一种基于法治原则的思维方式,在养成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其主要特点: 

一是规则意识。法律是明确的、稳定的行为规则。法治思维受各种具体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约束和指引,要养成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自觉,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作为观察、思考和决策的依据,把严格按照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定作为说话办事的底线。 

二是权利保护意识。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谋划、思考宗教工作时,切实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权力限制意识。要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任何公权力行使者都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下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是程序意识。由于诸如执法程序等往往具有一整套确保法律法规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方式,以及让争议各方平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是确保法律法规准确实施和最大限度化解争议的有效手段。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才能有利于积极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切实尊重法治,自觉守法用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无锡市宗教部门着力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路径 

实践告诉我们,养成法治思维还取决于人们是否具有法治认同之心。这既包括是否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和原则、法治原理和精神,具有相应的法治素养,也包含是否有尊崇法治之内心,具备基本的法治信仰。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市注重从3个方面推进法治思维的养成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一是坚持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常态化,着力培养法治思维。坚持面向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等重点教育培训对象,广泛开展五五六五普法活动,推进宗教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团体、进场所、进社区,围绕培养法治思维,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一以贯之地坚持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落实民宗团体季度集中学习会和每年各举办一期民宗界和民宗干部培训班的制度。 

二是推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社会化,着力增强工作合力。无锡市各级宗教部门认真履行对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任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在《宗教事务条例》明确的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制订了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基建、消防、档案、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同时,组织开展未经批准场所治理、查处非法宗教活动,推进佛、道教活动场所文明燃香等工作。民宗局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彰显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合力。 

三是推进宗教工作行政行为规范化,努力适应法治要求。宗教领域内行政执法是宗教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我们坚持不断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实行宗教领域行政权力清单化、制度化。 

对加强和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和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要抓住关键少数。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抓住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才能抓住宗教工作法治化的牛鼻子。多年来,宗教工作依赖政策管理,法治方式太死板,用法不如用政策方便的习惯思维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宗教干部如果不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宗教工作的能力,实现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必然成为空想。只有带头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克服固有思维模式,尽快实现宗教工作从依政策管理到依法管理方式的转变,才能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与到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来。 

二是加强和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工作建设,要勇于攻坚克难。当前,宗教工作依法行政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少数党政干部对宗教存有模糊认识,或畏惧于宗教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工作决策易受情绪干扰,对一些明显违犯宗教法规的案件,不敢理直气壮去处理,甚至掩盖矛盾、大事化小,影响了宗教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基层宗教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欠缺,致使一些宗教违法活动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也有的对依法行政消极应付,担心严格执法会影响宗教和谐,更担心行政处罚引起复议、诉讼而招来麻烦。因此,必须下力气排除宗教工作依法行政的拦路虎,解决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的痼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将会被问责追究;积极为宗教工作进行脱敏,把它看作是一项事关群众宗教信仰需求的民生工作来做,不能一遇有宗教领域需要落实的社会公共服务性工作,比如社保、慈善登记、违规建筑等方面的管理,就强调宗教的特殊性,不按照社会管理的通行规则实施管理;要坚持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培训,积极探索开展市、市(县)区两级联合执法形式,在宗教工作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和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要善于借智借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是经过民政部门、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其一,发挥教规制度在管理宗教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宗教界在法制框架内加强教规制度建设,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不断提高自我管理的制度化水平;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等为抓手,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将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实践和宗教生活中去。其二,发挥宗教倡导和谐的优势。各宗教都有崇尚和平、追求和谐的思想理念,加强这些和谐思想的挖掘和阐释,在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引导适应等方面,发挥宗教的独特作用。其三,坚持和弘扬宗教公益慈善的优良传统。摒弃思想偏见,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做大做强社会公益慈善,营造宽松的保护氛围,调动信教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对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建立党政部门政策支持、宗教团体规划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具体实施、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宗教慈善工作机制,使宗教慈善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补充。其四,挖掘宗教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潜力作用。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和团结工作,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骨干队伍建设,鼓励其在举报邪教渗透、防范打击暴力恐怖等工作中主动作为、担当重任;坚持培训辅导与监督指导相结合,帮助宗教活动场所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场所安全;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问题等方面,展示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动员能力和组织优势。 

(作者:张晓云 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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