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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2014-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4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高层次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分配与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各类住房保障申请受理、住房保障资格审定、货币补贴的核发以及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相关服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高层次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工贸信息化、国土、审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分类保障。

第七条  租房补贴。根据人才层级,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400元租房补贴。

第八条  购房补助。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本市首次购房的高层次人才(一级)可享受100万元补助。

购房补助分5年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在次年年初发放。

第九条  人才周转住房。人才周转住房的户型标准有ABC三类: 

A类: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

B类: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

C类: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入住ABC类人才周转住房。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同一管理服务期内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三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安排配租。享受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其管理服务期。

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管理服务期内享受了租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申领购房补助的,发放购房补助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额。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层级发生变动的,管理服务期重新确定。自层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层级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实施保障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人才周转住房的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申报指南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给予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及安排配租人才周转住房的类别,分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最终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并报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应的补助标准核拨。

符合购房补助发放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并于当年请款、核发。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配租人才周转住房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意向、人才周转住房的房源情况进行配租。具体的配租办法按照《珠海市人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

高层次人才离开本市或不再与本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租人才周转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参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指在本市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其中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房改房、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市引进高校教职工住房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经市人才领导小组批准的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可以申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才周转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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