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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精神,根据《珠海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市有关单位(下称“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团队。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市现有企业,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科研团队。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工作,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评审标准,审定引进名单,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负责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专项办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工作。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内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和申报推荐工作,对入选的市级创新创业团队予以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

第七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制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年度申报指南,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市内外公布。

第八条  创新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申报珠海市创新团队前,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在有关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稳定合作2年以上。创新团队应为近2年内从市外引进。

(二)创新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预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

(三)创新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

(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用人单位应具备团队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九条  创业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必须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备所申报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创业团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创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应包括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四)创业团队必须是近5年内首次在珠海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实缴资本3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创业团队以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直接申报。已经入选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通过“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进行申报,并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和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1次评审工作。股权投资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采用随时受理、随时评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

(一)形式审查工作由专项办负责;

(二)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条件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条件、工作基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团队反馈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该阶段重点是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和团队的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判,并给出定量和定性意见。专家评审阶段分为匿名网上评审和答辩评审两个环节:

(一)匿名网上评审。

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网上评审,匿名网上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答辩评审。

答辩工作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科研、技术、管理、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匿名网上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答辩评审。专家委员会由9位专家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答辩采取拟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答辩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实地考察。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创新团队引进单位和创业团队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团队项目产业化情况。

第五章 审批和立项

第十六条  专项办综合匿名网上评审、现场答辩及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名单、资助方式和拟资助经费额度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应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创新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引进境内外创新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安排足够的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二)用人单位或创业团队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创新创业团队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方式对团队项目予以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资助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项目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资助经费由市政府批准的受托机构负责投资和管理。股权投资管理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对同时入选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无偿资助经费的发放。对创新创业团队的无偿资助经费原则上分三期发放到位,首期发放总经费的50%,剩余50%按团队项目实施情况,在第2和第3期分别发放总经费的25%。团队申报单位应按此原则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无偿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创新科研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检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实施1年后,从第2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专项办组织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如实上报年度报告或年度检查不合格者,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并暂停其专项经费的支付。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实施,停止拨付剩余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管理。团队项目执行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延期管理。项目确因合理的原因需要延期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同意后方可延期,1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期满验收评估。项目期满后,由专项办组织专家依照合同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项办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团队项目的年度检查、验收、评估等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团队专项经费资助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团队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评审组织、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开支项目及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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