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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2010-09-30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

兼职问题的通知

 

珠组通〔2006〕11号

 

 

各区委,经济功能区党委,各党工委,市直各局党组,市直事业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粤组字[200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二、因特殊情况需兼任与本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再依有关社会团体章程办理兼职手续。社会团体换届时确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批。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严格把关。确需由副处以上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行业、地区中起较好作用、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兼职干部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以上规定适用于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仍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不含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

五、规范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审批程序。副处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应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意见,经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审核。其中,上报市直机关单位处级干部的兼职事前应征求分管市领导的意见;省管干部的兼职,按程序经市委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报请副处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需提供以下资料:1 、《关于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请示》,内容包括兼任职务、兼职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属要求继续兼职的,需说明干部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的,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兼职的原因;2、《干部任免审批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二份;3、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团体章程、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同意筹备的文件及上级相应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兼职情况说明各一份。

六、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达离退休年龄时,其离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七、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和其他职务(如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等),事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八、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的管理。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监督检查,指导社会团体健全有关章程,规范运作;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相关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及时通报并限期改正。

九、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金融类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非金融类企业中的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登记表

 

 

中共珠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0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社团名称

 

成立时间

 

批准成立部门

 

业务主管单位

 

社团性质

 

社团任务

 

拟兼任干部

 

现任职务

(或原任职务)

拟兼任职务

其他社团兼职

 

 

 

 

 

 

 

 

 

 

 

 

 

 

 

 

 

 

 

 

填表人: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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