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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答(二)
2011-05-18

8、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哪里?

党员在流动中,凡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党组织。如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这样做,既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又便于本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

9、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高校毕业生党员,凡已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10、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认真做好复员转业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接转复员转业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凡已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如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

11、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怎样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应由党组织或由党组织指定党员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只需开具一张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应写明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数量并附党员名单,所附的党员名单应加盖党委组织部门的公章。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

12、公派出国工作,学习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公派出国工作、学习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他们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派出主管部门(单位)转交外交部党委,然后由外交部党委将出国的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由驻外使领馆党委负责对这些党员进行管理。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可将党员证明信直接交给驻外劳务公司党委,不再通过外交部党委转。

13、派住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1995年5月,中央组织部对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题,作了如下通知:

(I)凡是由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国家教委出国人员集训部。由集训部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每月汇总一次,交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并加盖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公章后,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

(2)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科研及行政机构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备案后,将党员证明信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关党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部委机关党委负责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每月汇总一次,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

14、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要否转移?

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国内派出单位保存。这些党员在派出任务结束回国时,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组织应将其在国外表现情况的材料通过外交信使带回国内派出单位的党组织,派出单位党组织经审查确认无问题后,即可接受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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