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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答(四)
2011-05-18

22、对长期脱离党组织的党员,能将其组织关系转出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长期脱离党组织的党员,党组织应认真分析研究。如果每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而不能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了事。如因某些特殊情况而造成较长时间脱离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分清责任,不要不加分析地一律作自行脱党处理。

23、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要与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一致吗?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跨地区流动的党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而跨地区流动的党员,凡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则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以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本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由此可见,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不一定要与本人的人事档案一致。

24、党员在试用期内要否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不少单位在招聘人才(劳动力)时,先要经过3至6个月的试用期。流动党员在试用期内,由于与招聘单位尚未确立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可暂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待试用期满建立劳动关系后,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在此期间,如不能回原所在地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招聘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25、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否不接收?

对此问题,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年第8期作了明确解答:“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26、如何防止流动党员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长期不接转的现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的凭证。因此,党组织对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流动党员,要教育他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接转,及时在转入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除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增强其党的组织观念外,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还应及时与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发现未及时接转的,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按期接转。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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