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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2014-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珠海创新创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创新创业人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本办法所称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在培养期内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业类),以创业项目经费资助、工作场地租金补贴和研发费用补贴的形式给予扶持;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新类),以工作津贴补助的形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  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开展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扶持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创业项目经费资助 

    (一)扶持对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业项目的实施企业,且企业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场地需求、研发设备和工作人员。

(二)扶持标准:可享受包括创业补贴、创业投资和担保贷款等最高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第六条  工作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给予工作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具体补贴面积根据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企业中的实际出资额确定。

1.实际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但低于200万元的:企业租用场地面积≤3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3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300平方米计算。

2.实际出资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租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500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研发费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创业项目实施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不超过10万元的给予全额补贴;超过10万元的,除全额补贴10万元外,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工作津贴补助 

(一)补助对象: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在培养期内的青年优秀人才(创新类)。

(二)补助标准:

1.高层次创新人才一级,每人每年可享受1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2.高层次创新人才二级,每人每年可享受6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3.高层次创新人才三级,每人每年可享受4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4.青年优秀人才(创新类),每人每年可享受2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20122013年评定的青年优秀人才,享受原政策待遇不变,即在3年培养期内,每人每年可享受6000元的工作津贴。

第九条  经我市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领军人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留学人员,根据所获得国家和省的扶持额度,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第三章  创业项目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拨付

 

第十条  创业项目经费资助申报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与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评审工作一并进行。对我市急需引进的高端人才所带来的创业项目,或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创业项目,可适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创业项目实施计划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创业补贴、创业投资和担保贷款等具体资助方案。并由项目实施企业与市科技行政部门签订项目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创业项目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创业项目经费资助与市本级财政其他扶持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扶持。

 

第四章  工作场地租金补贴的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工作场地租金补贴采取企业申请、集中受理、核准发放的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租金补贴的拨付。具体程序:

(一)申请。按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五章  工作津贴补助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四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工作津贴,采取个人申请、常年受理、核准发放的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每季度一次的工作津贴发放。具体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三)发放。按规定程序发放津贴。

 

第六章 研发经费补贴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五条  采取企业申请、集中受理、核准发放的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研发经费补贴的拨付。具体程序:

(一)申请。 按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 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拨付条件。 

(三)拨付。  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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