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印发《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将确定5至10户试点企业,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提出,将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开展试点的企业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四是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意见》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