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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公共危机治理,社会组织大有可为
2017-07-25
 

2017-07-03 朱淑琴、吴肖淮 粤研决策关注

全球化与国内外复杂的环境,使各类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这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当前我国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态环境变化、社会流动加快等多方因素,导致在公共安全、交通、卫生等方面的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概率不断增加,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理,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公共危机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水平。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科学性

一是专业协助职能。社会组织内的成员大部分来自各行业,在项目、财务、人力资源以及机构制度等的管理中专业性较强,其筹款、救灾物资筹集能力较强。公共危机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特点,需要治理者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现状,并做出专业、及时、有效的应对举措。社会组织接近社会成员,具有经验、专业化背景等优势,能快捷反应,并借助多种路径将收集到的有价值信息传递给政府,对危机治理决策制定与实施等将发挥辅助作用。

二是诉求沟通职能。在进行公共危机处理时,政府需进行全面考虑,特别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存在滞后性,同时要面对工作人员不足、与广大民众接触不到位等因素,往往未能在第一时间收集民众诉求、解决问题。而社会组织能完成诉求收集、鉴别、归纳并传递,及时反馈解决方式,将政府决策信息及时反馈给危机受众,帮助政府快速控制危机出现区域,并让其第一时间实现稳定。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应凭借其公益性、第三方的客观理性特点,在公共危机事件参与者中进行协调,既能有效避免参与者出现过激行为,也能促进政府和参与者间的沟通,推动政府政策实施及监督,利于解决公共危机事件。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关键点

社会组织公信力。社会组织以提供公益性服务、参与社会治理为己任,其公信力来自社会公益活动中赢得的社会信任,也来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献身公益事业的道德情操。由于社会组织参与的是公益性服务工作,其工作内容对公信力有较高透明性要求。公信力是社会组织之魂,如果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不到位,将引发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其稳健发展。

沟通渠道。政府在处置公共危机事件中处在决策者地位,往往承担着公共危机事件中管理者、决策者的双重角色,对公权力形成垄断。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处置时拥有自主权,这对政府的垄断权力带来一定影响,与此同时,社会组织担当辩护者角色,也会给政府带来一定制约与监督。在担任协调者这一角色时,社会组织不仅能在第一时间内将诉求反馈给政府,也能通过社团、基金会等自己筹建的组织科学调配资源,这对政府资源的调配以及政策制定也会产生影响。再加上政府和社会组织视角的差异,也会在最终决策时出现差异。一般来讲,社会组织从事公共危机管理时,要做到主动和政府开展沟通,将实施的计划告知政府,便于政府进行科学安排,联络相关的治理主体,便于社会组织更好展示自身能力,并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采取更科学的方式对政府提建议。社会组织融入到公共危机治理中,会提高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治理的效率,推动政府科学完善执政模式,当然也利于社会组织提高自身协调能力,减少危机治理成本,实现共同发展。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思路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的公共危机治理法律体系是公共危机治理体系的科学支撑。因此,加强公共危机治理法律体系建设,有助于提升公共危机治理效能。一是界定公民社会组织的地位。要从利于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法律地位,确保公民社会组织能参照法律投入到公共危机治理中。二是明确权利与义务。法律的核心要义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定之魂。只有明确公共危机治理中公民社会组织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确保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保障自身权益、更好履行义务,确保公民社会组织能科学地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中。三是明确参与的方式、程序等。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也要根据程序、规则来进行,有效避免不同参与主体间的矛盾,使得参与主体实现协调一致,并发挥整体功能。然而,法律规定是程序、规则的有效结合,法律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对实现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发挥积极作用。依靠法律对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程序、方式及路径等进行明确规定,能避免公民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中出现无序现象,确保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的有序性。与此同时,法律对公共危机治理过程的规定,也能让政府对危机做到及时应对,更好地参与到危机治理中,确保危机治理效果。

建立协同治理合作方案。公共危机治理需要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实现协同治理,提高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确保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时,能实现有序合作。政府借助协同治理合作方案,可以有针对性地在社会中开展技术、人力等方面的支持,也能帮助公民社会组织朝规模化方向发展,利于全面展示公民社会组织优势,让其在公共危机治理的整个过程中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建立协同治理合作方案,也利于双方建立交流与沟通的平台,通过发表各自看法、意见,进而更好发现、解决问题,有效弥补单一性主体参与治理存在的不足,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政府能和公民社会组织实现高效合作。此外,考虑到公共危机突发性、破坏力强等特点,政府很难顾及各个方面,在制定协同治理合作方案时,可以尝试引入购买服务,即在公共危机发生后,政府将医疗救助、物资发放等服务,通过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不同的服务委托给社会组织。这样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自然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在公共危机治理恢复阶段,政府也应将心理辅导、灾后重建、环评等服务委托给公民社会组织,确保公共危机整体治理效果。建立协同治理合作方案,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利于全面推动公共危机治理进程。

发挥传媒效能,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传媒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负责将信息传递给危机治理主体,利于形成有效的危机治理对策。科学的信息公开能稳定民心、整合民力,一同开展危机救援,便于公民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大众传媒信息沟通能让公民社会组织发挥优势,更好融入到公共危机治理中。此外,传媒能激发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利于发挥潜能,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效果。在开展公共危机治理中,要全面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沟通功能,第一时间传递信息,便于各个治理主体有序参与、提高参与水平。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依托平台发布信息,能让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公共危机发生地的实际情况,为政府等社会治理主体提供科学帮助,也便于治理主体了解社会大众,掌握社会大众的志愿意向,吸纳志愿者加入到公共危机治理中。因此,借助公众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掌握危机当事人的动态,有针对性地参与到危机治理中,可以提高危机治理效果。

来源:第一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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