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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准确认定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2018-01-1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期:2018-01-18 08:51:06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6年至2017年,张某在担任D镇镇长、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以加强镇村环境治理为名,违规按每间500元的标准向建房户收取建房卫生费,用于镇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合计22万元。

案例二:2017年11月,L镇某村实施小城镇大道建设项目。镇工作人员鲁某在兑付该村8户补偿款时仅兑付6万元,剩余的25054.6元迟迟未付。2018年1月5日,在民生监督组的督促下,鲁某将剩余的土地补偿款发放到农户手中。

案例三:2017年8月以来,F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村文书袁某,借给农户发放种子、农药、化肥等惠农物资之机,违规收取每户200元手续费,共计2.2万元,用于村其他开支。

【评析意见及法规解读】

案例一中,张某等人以加强镇村环境治理为名,违规向建房户摊派费用,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案例二中,鲁某等人在兑付村民部分补偿款后,剩余部分迟迟未付,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案例三中,郑某、袁某,借给农户发放种子、农药、化肥等惠农物资之机,违规收取每户手续费,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六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情形:(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法定情况下,各级党组织或经过授权的党员可以依法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不构成违纪。(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具体包括:依法不应扣、不应缴、不应罚;无法律授权;超过法律规定加重群众处分等情况。(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具体包括: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少给;对应当支付给群众的钱款,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借用群众钱款,拖延不还等情况。(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具体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情况。(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具体包括:对应当为群众办的事,故意拖延不办,出难题、设障碍、下绊子;明里暗里索要好处费;强拿硬占群众财物;故意刁难、设置障碍等情况;(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这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年)等。

【纪法衔接有关问题】

执纪执法实践中,要注意该类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一)如果行为人在“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过程中,违反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印发的有关加强和规范乡镇村级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等,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二)如果行为人在“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三)如果行为人在“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四)如果行为人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过程中,违反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五)如果行为人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另外,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群众财产权情形,群众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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